单位安装摄像头 员工告状要说法!如此“监督”员工 侵犯隐私权!
来源:天津北方网
用人单位在办公室里安装摄像头,为了监督员工工作?但是已经侵犯了员工隐私权。近日,本市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例。
原告韩某某于2010年5月至2022年4月2日在被告某化学有限公司工作,双方于2019年5月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物流主管。2022年1月25日被告将原告安排至小会议室单独办公。2022年3月22日,原告发现在其不知情情况下,被告在小会议室窗户上方安装了1个摄像头,其将该摄像头取下来,几天后发现相近位置又安装了1个摄像头,其将第二个摄像头也取了下来,2个摄像头和其中的储存卡均在韩某某处。
被告表示安装摄像头目的是为了拍摄原告工位区域,从而发现其是否存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。原告以被告侵犯其隐私权、个人信息保护权为由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,删除视频及底档,并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。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接受用人单位的合理管理,同时也享有人格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,被告私自对原告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,显然超出了正常人事管理的必要限度,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韩某某的个人隐私。考虑到被告安装摄像头的目的,并结合摄像监控区域位于办公区且所录视频未广泛传播等事实,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,并以张贴书面公告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,驳回劳动者抚慰金等经济赔偿请求。
本案是人民法院规范用人单位管理权行使限度,保护劳动者合法隐私权益的典型案例。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,有关单位收集个人信息时,应当依照法律规定,不得过度收集使用。本案中,用人单位为加强管理,在工作场所安装摄像头具有一定合理性,但其在未通知原告情况下,在较为封闭的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,单独对原告一人进行监控,且未告知监控目的及监控范围,超出了正常人事管理的必要限度,损害了韩某某的隐私权。本案审理过程中,人民法院严格区分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管理权的界限,有效维护劳动者隐私,让劳动者有尊严地劳动,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推动作用。
说 法
天津三中院民一庭一级法官王同顺表示,隐私权作为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不受他人刺探、侵扰、泄露和公开的重要人格权利,应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。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虽受单位管理,但享有隐私权益依法不受侵害的权利。用人单位收集、管理、使用个人信息应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未经劳动者同意,超出人事管理合理限度的收集、使用个人信息,属于对劳动者个人隐私权益的侵犯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本案中,被告公司未征得原告韩某某同意、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,在独立办公区域内安装摄像头进行单独监控,对个人影像、私人活动、私密信息的采集、传输及处理显然超出了人事管理的必要限度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规定,同时考虑到监控视频并未扩散,本着缓和双方矛盾的原则,人民法院最终判决:驳回劳动者抚慰金等经济赔偿请求,用人单位立即停止侵害行为,并以张贴书面公告的方式赔礼道歉。